伊斯兰堡:
最高法院大法官穆罕默德·阿里·马扎尔警告普通法官,根据《宪法》第191A条,不要对属于宪法法官权限的有关法律和宪法解释的事项行使管辖权。
“恕我直言,并带着应有的敬意,如果任何普通法官不顾宪法中明确无误的规定,过于雄心勃勃地承担管辖权,或承诺仅根据被告律师在税务问题上的论点而不自我实现来决定所谓的争议,这不仅构成错误地行使管辖权,而且构成违反宪法第191A条。
“法官们已经宣誓要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此外,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1962年巴基斯坦共和国宪法(“1962年宪法”)第128(4)条制定并后来根据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09(8)条修订的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行为守则意味着完全服从宪法,并根据宪法服从法律。”马扎尔大法官撰写的一份长达20页的判决书表示,他同意宪法法院的决定,即撤销普通法院的两项司法命令。
由法官Syed Mansoor Ali Shah领导的最高法院的三名法官小组通过了临时命令,以裁决是否可以禁止普通法庭审理与宪法第191A条解释法律和宪法有关的事项的法律问题。
尽管有司法命令,宪法裁判所委员会已将案件从普通裁判所撤回,并将案件提交宪法裁判所审理。后来,由大法官Aminuddin Khan领导的宪法法院也撤销了这些命令。
但是,宪法裁判所没有说明委员会如何在违反司法秩序的情况下撤回案件的理由。
Mazhar法官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除了宪法法官之外,本院的任何法官都不能行使:(i)根据第184条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辖权;(ii)最高法院根据第185条第3 .的上诉管辖权,当高等法院根据第199条作出的判决或命令涉及任何法律的合宪性或有关宪法解释的实质性法律问题时;(三)最高法院依第一百八十六条之咨询管辖权。
第191A条第(5)款的正确性规定,在第26条修正案生效之前,所有对第(3)款所适用的判决或已通过的命令所提出的申请、上诉或复审申请,在第26条修正案生效之前,在最高法院悬而未决或提交的,应立即移交宪法裁判所,只应由根据第(4)款组成的裁判所审理和裁决。
“立即转移立场”这句话是明确而清晰的,没有留下任何误解或困惑的余地。这句话不能等同于一个纯粹的认定条款,即通过将某事视为与实际状态不同来建立法律虚构,或宣布某些事实将被视为既定事实。”
关于根据《2023年最高法院惯例和程序法》工作的两个委员会的作用,最高法院法官表示,两个不同的委员会“表明,根据第2条,第一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解决本法院(常规席位)审理的案件,而不属于宪法第191A条第(3)款的案件。”
“相反,第2A节下的委员会被赋予管辖权,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第191A条第(3)款的范围。如果确实如此,应该由宪法法院审理;如果没有,则可将其提交根据第2条组成的委员会,由另一个法院确定和处理。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该法规定了这两个委员会。但是,第二委员会也受到《宪法》第191A条第(4)款的保护,这是对第一委员会的不承认。”
最高法院法官还表示,毫无疑问,两个委员会都被分配了不同的角色和责任,既不重叠也不凌驾于另一个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除了宪法法官的最资深法官也是根据《惯例和程序法》第2条组成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这一共同因素。
“目前,如果某一案件属于《宪法》第191A条第(3)款的范围,第一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将这一案件提交常设法官审理。错误地将一个本应由宪法法官审理的案件交由普通法官审理,或反之亦然,都不会产生或扩大管辖权,因为根据《宪法》第191A条已经确立了明确的区别。这项最高法律不会屈从于在有关案件固定的任何误解下通过的规则或司法命令。”
Mazhar法官还说,最好的做法是将此事提交给根据《惯例和程序法》第2节组成的委员会,而不是承认或承担管辖权或通过任何司法命令进行处理。
“如果委员会发现该事项超出了普通法官的管辖范围,它可以将其提交给为决定是否将某一事项提交宪法法官而成立的委员会。甚至上述委员会也可自行动议将该事项提交宪法议事席委员会审议。从表面上看,这个问题是由最高法院错误地或无意中解决的,导致普通法官审理的是一个管辖权问题,而这个问题已经在宪法的明确语言中得到了明确的定义和表达。
“根据《宪法》现行办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宪法法官席的法官可根据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的决定不时提名,附加条件是,最高法院宪法法官席可由来自各省的同等人数的法官组成。
“还有一项记录是,在提出宪法修正案和宪法法官席的组成之后,普通法官席和宪法法官席通过相互合作,作为一棵树的两个分支,根据现行宪法制度所划分的各自管辖范围,在它们之间转移案件进行审理。”
Mazhar法官说,根据《惯例和程序法》第2A条第(2)款,最高法院书记官长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供必要的行政和部门支持。
“我认为,这一规定强调了书记官长办公室,包括常设法庭处,在通过发言令协助第二委员会确定管辖权方面的作用,如果案件不属于宪法法庭的管辖范围,则可将案件提交为决定将案件交由本院常设法庭审理而设立的委员会处理。我认为,在过去的事情过去的同时,现在必须采取一些适当的努力措施,以便提供有效的行政和部门支助,因此,书记官长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出现错误
或在案件处理方面的疏忽和有关部门/官员可能会对宪法第191A条的细节敏感,以便他们将来不会犯任何此类错误或不幸。
“有关官员的鲁莽或疏忽造成了不必要的情况,导致了没有正当理由的误解。因此,我建议在本院资讯科技部门的支持下,发展一套“案件管理系统”(须经本院首席大法官批准)。该系统应确保适当的案例隔离,提供每个案例的缩略草图及其寻求的救济,并在固定分支机构和注册主任的每个计算机屏幕上包含“弹出提醒”或“警报”,以便在发布原因清单之前进行最终核实,以避免任何有意或无意的错误或疏忽。为进一步确保准确性,书记官长办公室应对所有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并编制硬文本和软文本,并定期提交给宪法法院组成的委员会。这些清单必须包括每个案件的主要特征,为了支持这些清单和说明,还应提供原始文件以供行政审查。此外,应引入“打印表格”模板,要求AOR/ASC在提交时指出每个案件的性质及其适当的管辖权。这在初始阶段将特别有帮助。如仍有任何混淆,案件档案可由书记官长提交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管辖权裁定。
他总结道:“宪法法官在2025年1月28日正确地回顾了由本院普通法官通过的2025年1月13日和2025年1月16日的命令,由于没有管辖权,显然在回顾这些命令时,其上建造的上层建筑也倒塌了,因此,根据上述命令采取的任何诉讼、通过的命令或采取的行动都失去了地位和效力。”
最高法院大法官穆罕默德·阿里·马扎尔警告普通法官,根据《宪法》第191A条,不要对属于宪法法官权限的有关法律和宪法解释的事项行使管辖权。
“恕我直言,并带着应有的敬意,如果任何普通法官不顾宪法中明确无误的规定,过于雄心勃勃地承担管辖权,或承诺仅根据被告律师在税务问题上的论点而不自我实现来决定所谓的争议,这不仅构成错误地行使管辖权,而且构成违反宪法第191A条。
“法官们已经宣誓要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此外,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1962年巴基斯坦共和国宪法(“1962年宪法”)第128(4)条制定并后来根据1973年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09(8)条修订的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行为守则意味着完全服从宪法,并根据宪法服从法律。”马扎尔大法官撰写的一份长达20页的判决书表示,他同意宪法法院的决定,即撤销普通法院的两项司法命令。
由法官Syed Mansoor Ali Shah领导的最高法院的三名法官小组通过了临时命令,以裁决是否可以禁止普通法庭审理与宪法第191A条解释法律和宪法有关的事项的法律问题。
尽管有司法命令,宪法裁判所委员会已将案件从普通裁判所撤回,并将案件提交宪法裁判所审理。后来,由大法官Aminuddin Khan领导的宪法法院也撤销了这些命令。
但是,宪法裁判所没有说明委员会如何在违反司法秩序的情况下撤回案件的理由。
Mazhar法官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除了宪法法官之外,本院的任何法官都不能行使:(i)根据第184条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辖权;(ii)最高法院根据第185条第3 .的上诉管辖权,当高等法院根据第199条作出的判决或命令涉及任何法律的合宪性或有关宪法解释的实质性法律问题时;(三)最高法院依第一百八十六条之咨询管辖权。
第191A条第(5)款的正确性规定,在第26条修正案生效之前,所有对第(3)款所适用的判决或已通过的命令所提出的申请、上诉或复审申请,在第26条修正案生效之前,在最高法院悬而未决或提交的,应立即移交宪法裁判所,只应由根据第(4)款组成的裁判所审理和裁决。
“立即转移立场”这句话是明确而清晰的,没有留下任何误解或困惑的余地。这句话不能等同于一个纯粹的认定条款,即通过将某事视为与实际状态不同来建立法律虚构,或宣布某些事实将被视为既定事实。”
关于根据《2023年最高法院惯例和程序法》工作的两个委员会的作用,最高法院法官表示,两个不同的委员会“表明,根据第2条,第一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解决本法院(常规席位)审理的案件,而不属于宪法第191A条第(3)款的案件。”
“相反,第2A节下的委员会被赋予管辖权,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第191A条第(3)款的范围。如果确实如此,应该由宪法法院审理;如果没有,则可将其提交根据第2条组成的委员会,由另一个法院确定和处理。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该法规定了这两个委员会。但是,第二委员会也受到《宪法》第191A条第(4)款的保护,这是对第一委员会的不承认。”
最高法院法官还表示,毫无疑问,两个委员会都被分配了不同的角色和责任,既不重叠也不凌驾于另一个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除了宪法法官的最资深法官也是根据《惯例和程序法》第2条组成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这一共同因素。
“目前,如果某一案件属于《宪法》第191A条第(3)款的范围,第一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将这一案件提交常设法官审理。错误地将一个本应由宪法法官审理的案件交由普通法官审理,或反之亦然,都不会产生或扩大管辖权,因为根据《宪法》第191A条已经确立了明确的区别。这项最高法律不会屈从于在有关案件固定的任何误解下通过的规则或司法命令。”
Mazhar法官还说,最好的做法是将此事提交给根据《惯例和程序法》第2节组成的委员会,而不是承认或承担管辖权或通过任何司法命令进行处理。
“如果委员会发现该事项超出了普通法官的管辖范围,它可以将其提交给为决定是否将某一事项提交宪法法官而成立的委员会。甚至上述委员会也可自行动议将该事项提交宪法议事席委员会审议。从表面上看,这个问题是由最高法院错误地或无意中解决的,导致普通法官审理的是一个管辖权问题,而这个问题已经在宪法的明确语言中得到了明确的定义和表达。
“根据《宪法》现行办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宪法法官席的法官可根据巴基斯坦司法委员会的决定不时提名,附加条件是,最高法院宪法法官席可由来自各省的同等人数的法官组成。
“还有一项记录是,在提出宪法修正案和宪法法官席的组成之后,普通法官席和宪法法官席通过相互合作,作为一棵树的两个分支,根据现行宪法制度所划分的各自管辖范围,在它们之间转移案件进行审理。”
Mazhar法官说,根据《惯例和程序法》第2A条第(2)款,最高法院书记官长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供必要的行政和部门支持。
“我认为,这一规定强调了书记官长办公室,包括常设法庭处,在通过发言令协助第二委员会确定管辖权方面的作用,如果案件不属于宪法法庭的管辖范围,则可将案件提交为决定将案件交由本院常设法庭审理而设立的委员会处理。我认为,在过去的事情过去的同时,现在必须采取一些适当的努力措施,以便提供有效的行政和部门支助,因此,书记官长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出现错误
或在案件处理方面的疏忽和有关部门/官员可能会对宪法第191A条的细节敏感,以便他们将来不会犯任何此类错误或不幸。
“有关官员的鲁莽或疏忽造成了不必要的情况,导致了没有正当理由的误解。因此,我建议在本院资讯科技部门的支持下,发展一套“案件管理系统”(须经本院首席大法官批准)。该系统应确保适当的案例隔离,提供每个案例的缩略草图及其寻求的救济,并在固定分支机构和注册主任的每个计算机屏幕上包含“弹出提醒”或“警报”,以便在发布原因清单之前进行最终核实,以避免任何有意或无意的错误或疏忽。为进一步确保准确性,书记官长办公室应对所有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并编制硬文本和软文本,并定期提交给宪法法院组成的委员会。这些清单必须包括每个案件的主要特征,为了支持这些清单和说明,还应提供原始文件以供行政审查。此外,应引入“打印表格”模板,要求AOR/ASC在提交时指出每个案件的性质及其适当的管辖权。这在初始阶段将特别有帮助。如仍有任何混淆,案件档案可由书记官长提交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管辖权裁定。
他总结道:“宪法法官在2025年1月28日正确地回顾了由本院普通法官通过的2025年1月13日和2025年1月16日的命令,由于没有管辖权,显然在回顾这些命令时,其上建造的上层建筑也倒塌了,因此,根据上述命令采取的任何诉讼、通过的命令或采取的行动都失去了地位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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